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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近日,云南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古城中队连续查处两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 q) _% H/ c, h6 i
3月19日,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古城中队执勤民警在大丽路与才村路口设立临时执勤点,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15时00分许,当执勤民警对一辆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赵某某呼吸中带有一大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b# g( g# l% X5 g I; n执勤民警立即将驾驶人赵某某带至解放军第六十医院进行抽血,随后送其血样到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赵某某乙醇含量为249.59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R8 g I% ?% M, G&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 O. p8 `9 d' I' o! C0 p4月25日19时55分,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古城中队接大队指挥调度中心指令称:“在大丽路某路口一辆越野车与一辆轿车相撞,无人受伤,请速去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N$ `7 l4 {0 x% q' _
经初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沿宁凤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辆行至宁凤线K294+350米处时,从右侧超王某某驾驶的一辆轿车时与道路东侧的护栏相撞,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 M$ R5 Z0 G& _8 i5 S% s; J7 O7 S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越野车驾驶人李某某呼吸中带有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要求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然因李某某拒不配合检测,民警便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解放军第六十医院进行抽血。
- V+ ~% T% l- x0 Z+ a8 f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其乙醇含量为425.44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 C) u) s7 b4 p2 j3 }+ Z目前,公安机关对该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已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已将案件移送至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
; i+ [% [; x0 h6 |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陈永洪 谢朝刚 杨正宏 |